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你公司《关于呈报审查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2#)泊位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济三煤呈〔2021〕5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一、基本同意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2#)泊位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南阳湖(南四湖上级湖)湖内现有的济三码头避风港内,相应湖东堤桩号10+500。项目改建1#泊位,新建2#泊位、2#锚地,港池按28.8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高程进行疏浚。1#泊位、2#泊位均为2000吨级煤炭泊位。
项目在现有港池内新建2#泊位,距现有1#泊位南侧约330m。泊位长度88m,采用重力式混凝土结构,码头前沿线距迎水侧堤脚约34.9m。码头平台结构长度45m,宽度28.5m,顶面高程36.80m。码头配备圆弧轨道式装船机1台,装船机桩基础距迎水侧堤脚9.3m。码头平台两侧设首尾系船墩,系缆墩尺寸5m×6m,顶面高程36.80m,均设10m长钢引桥与码头平台连接。皮带机栈桥及人行天桥跨越堤防处跨距51m,与堤顶净空高度5.11m,桩基距迎水侧堤脚9.3m,距背水侧堤脚17.4m。背水侧装船采样间基础距堤脚13.1m。
项目改建1#泊位,拆除现有装船机及配套设施,拆除后新建码头面层,安装1台圆弧轨道式装船机。码头顶面高程36.80m,前沿线距迎水侧堤脚28.5m,装船机桩基础距迎水侧堤脚6.0m。码头平台北侧新设系船墩,系缆墩尺寸5m×6m,顶面高程36.80m,设19m长钢引桥与码头平台连接。新建皮带机栈桥跨越堤防处跨距51m,与堤顶净空高度为5.11m,桩基距迎水侧堤脚6m,距背水侧堤脚19.9m。背水侧装船采样间基础距堤脚16.18m。
2#锚地位于1#泊位与2#泊位之间,采用丁靠系泊方式,利用现有3处靠船墩,改建成4个2000吨级锚地。锚地长157.2m,宽83.8m。项目建设期设1#、2#临时锚地,利用现有迎水坡靠岸,不建设永久建筑。
对项目1#泊位、2#泊位及2#锚地占用岸线范围内的湖东堤采用水泥搅拌桩处理,总长260.3m。水泥搅拌桩布置在堤防迎水侧堤脚处,桩径Φ600mm,单排布置,桩中心间距0.4m,搭接0.2m,桩底高程26.80m,桩端深入⑤黏土层不小于1m。对1#、2#码头泊位前沿线外10m范围内河床土体进行抛石换填,基床厚1.5m。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新54系平移后的矿区坐标系)为:
1#泊位北侧端点MT1:X=3904712.568,Y=39468857.021;
1#泊位南侧端点MT2:X=3904638.211,Y=39468904.101;
2#泊位北侧端点MT3:X=3904426.826,Y=39469037.967;
2#泊位南侧端点MT4:X=3904352.479,Y=39469085.047。
二、基本同意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 库容补偿
项目对占用的南四湖防洪库容进行补偿,位置在进港航道口与港池交汇处。开挖区域近似梯形,北侧长101.5m,南侧(近进港航道处)长90m,宽22m,开挖底高程28.8m,与北侧滩地衔接边坡不大于1:3,土方弃运至湖东堤背水侧弃土区。项目补偿防洪库容约4800m3,补偿兴利库容约4398m3,补偿死库容8426m3。
2. 沉降及位移监测
对项目影响范围内堤防进行垂直位移监测。设置6处监测断面,分别位于1#泊位上下游处、2#泊位上下游处、避风港外上下游处。每个断面布置4个观测点,分别位于施工期水位以上边坡及其向外10m、堤防、堤后边坡。项目灌注桩施工期间监测频率为3次/天,灌注桩施工完成后监测频率为2次/天,主体工程实施完毕后监测频率减少为1次/3~7天。完工后一年内运营期前期监测频率为4次/月,沉降稳定后竣工后监测频率减少为1次/3月。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济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湖泊和堤防管理范围之外,保证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湖泊。
你公司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涉及道路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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