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铜山区后八段京杭运河大桥撤渡建桥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铜交〔2020〕108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
一、基本同意铜山区后八段京杭运河大桥撤渡建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于湖西大堤桩号113+580处跨越湖西航道。项目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Ⅱ级。桥梁全长528.3m,桥宽7m,桥墩轴线与航道主流一致。桥梁跨径布置2×30m+122m+6×40m+5×20m,主桥为122m变高钢桁架梁。桥梁与湖西大堤平交,交叉段堤防向背水侧拓宽,堤顶宽度由8m拓宽至11.5m,拓宽长度30m,并在上下游各设置30m渐变段。0#桥台距湖西大堤迎水侧堤脚2.56m,0#桥台与堤防之间填土衔接,迎水侧堤脚外回填长度12.1m,迎水侧堤脚至堤肩回填长度21.65m。项目在南四湖内引道路基长度175m,路基填筑高度为1.47m~0.0m,在路基K1+428处布置直径1.0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1道。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下同)为:
0#桥台中心坐标:X=3824956.184,Y=512936.727;
2#桥墩中心坐标:X=3824936.695,Y=512993.474;
3#桥墩中心坐标:X=3824897.023,Y=513109.013;
14#桥墩中心坐标:X=3824843.017,Y=513443.305。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1. 防洪库容补偿
对工程占用的防洪库容进行补偿,库容补偿取土区控制点坐标:
西北角坐标:X=3824998.095,Y=513178.835;
东北角坐标:X=3824985.646,Y=513241.080;
西南角坐标:X=3824956.169,Y=513165.116;
东南角坐标:X=3824939.797,Y=513233.191。
设计取土区面积3099m2,取土区现状滩面高程34.17m~35.9m(平均约34.7m),开挖滩面高程降至33.5m,取土外运至南四湖管理范围以外,湖西大堤以西。
2. 湖西大堤堤坡防护
对桥梁上游50m、下游100m范围内湖西大堤迎水侧堤坡及湖西大堤迎水侧桥梁路基采取防护措施。高程37.0m以下至滩面迎水侧堤坡采用植草砖防护,高程37.0m以上至堤顶迎水侧堤坡采用生态植草防护。桥梁与湖西大堤衔接填土路基,采用C20混凝土预制六棱块防护,范围为桥梁投影面及桥梁外边缘上下游各14m,从锥坡脚护至桥面。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桥梁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局应加强对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灌排水系、农田水利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项目完工后,你局应按承诺拆除现状渡口码头,挖除码头硬化地面等设施,恢复河道、滩地原貌。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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