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郯城县2019-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道(李庄镇)穿越沂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
一、基本同意郯城县2019-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道(李庄镇)穿越沂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拟建工程采用1根DN200管道在沂河李庄拦河闸处穿越沂河,相应沂河中泓桩号为47+810。管道与河道正交,总长度685.2m,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管道以悬挂李庄闸交通桥方式跨越沂河主河槽后,以开挖回填方式穿越左右岸滩地及堤防处过路闸。在滩地和过路闸地面下均开挖梯形沟槽,底宽0.8m,上口宽2m,深1.2m,坡比1:0.5。管道置于沟槽中后外壁采用20cm厚C25混凝土回填包封,其上采用开挖料回填压实,压实度管道两侧不小于0.95、管顶不小于0.9;沟槽上部采用30cm厚C30混凝土防护。
控制点位置为:
管道穿越左堤处:东经118°23′47″,北纬34°52′37"
管道穿越右堤处:东经118°23′24",北纬34°52′46"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项目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通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四、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商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项目如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等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你公司应按有关要求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七、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清除管道及其防护包封混凝土。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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