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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山东临沂郯城颜口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沂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一、基本同意山东临沂郯城颜口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颜口村西南380m处跨越沂河,相应沂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53+223、55+997,线路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线路涉河铁塔共5座(#51~#55),其中,#51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1m,#52铁塔距右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192m,#53铁塔距河槽右岸最小距离为70m,#54铁塔距左堤迎水侧堤脚、河槽左岸最小距离分别为90m、60m,#55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60m。#51、#55铁塔采用板式基础;#52~#54铁塔采用灌注桩基础,桩间以横梁连接,横梁埋于河道滩地最大冲刷线以下。
控制点位置为:
#51铁塔:东经118°24′00″,北纬34°55′38″
#55铁塔:东经118°24′24″,北纬34°54′50″
二、拟建线路位于刘家道口闸下游,受上游洪水等影响,项目处沂河河势变化较大,为保证防洪安全和项目自身安全,你公司应充分考虑河势变化和洪水对项目安全的影响,并结合防洪评价报告分析计算成果进一步复核塔基结构及埋深。
三、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工程跨河部分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工程完工后,通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线路废弃不用或达到设计寿命后,你公司应做好线路、铁塔和塔基的清除善后工作。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截止日,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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