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幸福大桥建设项目跨越湖东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山东省水利厅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合理,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的要求。
二、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幸福大桥建设项目为新建工程,路线起点位于邹城市太平镇果庄村西,途经白马河,终点位于郭里镇下屯村北规划道路,工程整体位于南四湖湖东泗河~青山段滞洪区内,路线全长3.034km(桩号K3+700~K6+734)。包括新筑路基1854m(桩号K3+700~K5+019.66、K6+199.66~K6+734);跨白马河新建特大桥一座,总长1180m(桩号K5+019.66~K6+199.66)。
1. 路基工程
路基工程分为两段,其中K3+700~K5+019.66段位于白马河北侧、K6+199.66~K6+734段位于白马河南侧,路基段采用设计时速40km/h双向二车道三级公路标准,沥青混凝土路面,宽度9.5m,路基段路面高程平均高于地面0.37m。
2. 桥梁工程
拟建特大桥于河道桩号(16+830)处跨越白马河,桥台采用柱式台,桥墩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桥梁为双幅桥,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桥梁全宽24.5m,跨径为(10×10m)+(4×30m)+(4×30m)+(30m+40m+2×30m)+(60m+120m+60m)+(40m+3×30m)+(4×30m)+(4×30m)+(10×10m),全长1180m。
20#~25#6个桥墩布置在白马河滩地内,其中23#、24#桥墩一跨跨越主河槽,跨径120m;20#~23#位于河道右滩地,24#、25#桥墩位于河道左滩地。19#、20#桥墩一跨跨越白马河右堤,19#桥墩距离背水侧堤脚5.24m、20#桥墩距离迎水侧堤脚2.66m;25#、26#桥墩一跨跨越白马河左堤,25#桥墩距离迎水侧堤脚1m,26#桥墩布设在左堤背水侧弃土区,距离规划断面堤脚5m。
三、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拟建工程对南四湖湖东滞洪区蓄洪容积、蓄洪水位、进退洪历时、过流能力等影响较小;对白马河过流能力有一定影响;对区域内其他水利工程及规划实施基本无影响。
四、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即洪水冲刷对拟建工程有一定影响;洪水对拟建工程路基段有一定淹没风险。南四湖湖东滞洪区运用期间,运行或管理单位应做好道路管控以确保人员安全。
五、《报告》提出的库容补偿、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河道岸坡防护、堤防防护等防治补救措施可行。影响处理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拟建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降低影响范围内现有水利工程防洪能力,河道内及近堤桥墩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拟建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参加工程验收。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济宁市城乡水务局,邹城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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