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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运河宿迁闸西水源移址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赵雅梅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运河宿迁闸西水源移址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请示》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一、基本同意中运河宿迁闸西水源移址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拆除宿迁闸西水源泵站,在现有河湖连通泵站东侧新建泵站,对应骆马湖一线大堤桩号14+000,新建泵站距骆马湖一线大堤南侧堤脚约30m,距中运河河坡约100m,规模为8.0万m3/d,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泵站内建有泵房(含水井)和附属房屋,建筑总面积662.86m2。新建泵站与宿迁闸西泵站之间铺设一条DN1200连接管道。

项目泵房(含水井)平面尺寸为23.50m×28.60m,泵房底板顶高程为15.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集水井底板高程为13.00m,顶高程为26.50m。泵房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实心方桩,截面尺寸0.4m×0.4m。泵站四周采用钻孔灌注桩支护,桩径1.0m,中心距1.2m。附属房屋包括控制室、仪表间、变配电间等,平面尺寸为24.6m×23.5m。附属房屋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实心方桩,桩基承台顶高程为19.50m。项目建设180m DN1400取水管道连接新建泵站与现有河湖连通泵站。

项目新建DN1200浑水管道1根,连接新建水源泵站与原闸西水源管道,全长约6.6km;其中,中运河北岸滩地段管道长约820m,穿越中运河段管道长约210m,中运河南岸滩地段管道长约5520m。管道在中运河两侧滩地上采用开挖明管敷设施工法,埋深约2.4m~2.7m;穿越中运河段采用顶管施工,过岔河段采用沉管法施工。滩地段管材为球磨铸铁管,过河顶管、沉管段为钢管。建设预留DN2200浑水管道1根,管长210.2m,采用顶管施工穿越中运河,两头采用法兰封堵。

浑水管道穿中运河段采用DN1200和DN2200双钢管顶管施工,管道中心距为4.6m。DN1200和DN2200管道的工作井管道中心标高分别为3.60m和4.00m,接收井管道中心标高分别为3.81m和4.21m,管道埋深为现状河底以下6m。单管顶管长度210.2m。顶管工作井底板顶标高为2.00m。工作井位于中运河南侧滩地,井中心距离河口线约33m。顶管接收井底板顶标高为2.00m。接收井位于中运河北侧滩地,井中心距离河口线约25m。工作井和接收井外围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旋喷桩径0.8m,中心距0.5m。顶管施工结束后采用泥浆回灌方式对管道外壁的穿管孔洞进行固孔、防渗。

项目新建泵站工程占用骆马湖蓄洪库容(水位24.81m对应占用库容3277m3,水位25.81m对应占用库容3961m3),项目拆除原有宿迁闸西泵站补偿占用库容(水位24.81m对应补偿库容3448m3,水位25.81m对应补偿库容4248m3)。拆除泵站内建筑物、配电设施、道路和围墙等。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为:

新建水源泵站控制点:

西北角:X=3764161.942,Y=613159.628;

西南角:X=3764093.103,Y=613166.106;

东北角:X=3764112.664,Y=613211.141;

东南角:X=3764168.453,Y=613199.216。

浑水管道控制点:

起点:X=3764094.777,Y=613182.749;

终点:X=3762379.519,Y=618878.576。

浑水管道穿中运河控制点:

接收井中心:X=3763675.843,Y=613668.458;

工作井中心:X=3763489.481,Y=613570.765。

二、原有宿迁闸西泵站的拆除与新建泵站施工应在同一个非汛期实施完成,确保汛期骆马湖蓄洪库容不受影响。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及行洪区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湖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对管道穿越河道段进行巡查及观测,并定期报送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如出现异常情况,你公司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商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排涝等方面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宿迁市水利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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