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临华电[2021]第007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项目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水源为沂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茶山闸上游左岸2km处(E118°28′50″,N35°15′48.4″),年许可取水量10.8万m3,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四、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五、鉴于本项目取水工程已建成,你公司应尽快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六、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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