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济宁市南水北调供水有限公司南四湖供水项目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请示》(济调供水字〔2021) 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年许可水量、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等维持不变,年许可水量为2000万m3(其中南四湖地表水1831万m3,南水北调外调水量169万m3),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新闸村济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石桥泵站,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原水供水。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校验,保证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传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三、你公司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山东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山东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山东省水利厅批准。
四、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
五、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仍为A370811S2021-0022,有效期限为2022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六、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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