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交路建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济宁环湖大道东线(太白湖新区段)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并在建设过程中向南四湖湖内填土17.8万m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于2020年5月下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截至2021年11月,南四湖湖东大堤迎水侧湖内填土(路基加宽部分)已基本清除。
2021年12月,你公司以《关于报请审查济宁环湖大道东线工程(太白湖新区段)建设方案的函》申请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经审查,该项目南四湖湖内填土已按要求整改并基本清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一、基本同意济宁环湖大道东线工程(太白湖新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起点位于火炬路与南二环交叉口,跨洸府河后接南四湖湖东堤,沿湖东堤向南,终点位于泗河大桥南,全长7.92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泗河大桥、幸福河桥、互通立交、平交道路衔接、堤防加宽、老涵洞改建等。
(一)泗河大桥
桥梁跨越泗河入南四湖河口,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全长838m,主桥采用中承式叠合梁系杆拱桥体系,跨径布置为30m+95m+130m+95m+30m;西引桥采用8×30m预制小箱梁,梁底最低高程37.96m,东引桥采用7×30m预制小箱梁,梁底最低高程38.38m;桥梁与泗河河口两岸南四湖湖东堤平交。
(二)幸福河桥
桥梁位于幸福闸西侧,跨幸福闸闸口,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桥梁全长44m,采用3×13m装配式预应力空心板桥结构,梁底最低高程38.39m。
(三)互通立交
南二环互通立交枢纽(以下简称枢纽 )采用对角象限双环变形苜蓿叶形式,纵坡不大于3%;互通主线长1260m,桥跨结构采用25m、30m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和38m钢箱梁;设8条匝道,桥跨结构采用25m、30m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和36m、53m钢箱梁。
枢纽跨洸府河桥全长359m,采用3×25m+8×35m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梁底最低高程41.42m,桥梁与洸府河左堤平交,交角60°。
(四)平交道路衔接
项目线路与泗河观光大道北大堤、南大堤于泗河入湖口泗河大桥桥头交叉。
项目全线与等外公路交叉6处,等外公路接入12处,迎水侧采用单坡道接入湖堤,背水侧设标准Y形双坡道接入湖堤,坡道路基宽7m,路面宽6m。
(五)堤防加宽
项目利用洸府河以南~泗河以北段南四湖湖东大堤加宽路面,加宽段长约6km,加宽后路基宽23.5m,迎水侧设3.9km仰斜式挡土墙、0.4km设扶臂式挡墙,挡土墙顶高37.5m;下穿泗河港输煤走廊栈桥段,采用分离式路基长约1.1km,单侧路基宽12.25m。
(六)老涵洞改建
桩号9+126.7涵洞(湖东堤设计桩号,下同),拆除老涵管,设置1-Φ1.5m圆管涵,改造后涵洞总长45.9m;桩号9+220.4涵洞,拆除老涵管,设置2-Φ1.5m圆管涵,改造后涵洞总长47.9m;桩号10+150涵洞,设置1-Φ1.5m圆管涵,改造后涵洞总长48.1m;桩号12+083.2涵洞,设置1道2×2m箱涵,改造后涵洞总长48.6m。
项目控制点坐标(西安1980坐标系):
项目起点坐标:X=3907407.764 ,Y=465402.051;
项目终点坐标:X=3902216.331 ,Y=470864.432。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库容补偿
对泗河大桥南侧南四湖湖内1处高滩进行开挖补偿,取土高程34.29m~36.7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平均挖深0.9m,挖除面积59.7万m2(长约2100m,宽约360m),开挖土方53.7万m3,土方开挖后运出南四湖湖泊管理范围以外。
2. 行洪断面补偿
对洸府河大桥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150m范围内和泗河大桥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河岸凸出部位进行断面补偿扩挖。洸府河大桥范围内开挖底高程为34.75m,泗河大桥范围内开挖底高程为33.5m,切滩边坡均为1:3。
3. 堤坡防护
对泗河大桥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范围内(下游为湖区)泗河左、右岸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自堤脚护至37.79m高程;对洸府河桥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范围内洸府河左岸迎水侧堤坡(下游为湖区、洸府河右岸无堤)进行防护,自堤脚护至37.29m高程。防护形式为0.1m厚碎石垫层、0.35m厚浆砌石,压顶尺寸0.5m×0.4m,镇脚尺寸1m×0.5m。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六、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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