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史河(金寨段)7号防汛大桥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一、基本同意史河(金寨段)7号防汛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六安市金寨县红石咀拦河坝下游510m处跨越史河,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城市-A级。桥梁全长629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跨径布置为5×40m+59m+100m+3×40m+32m+32m+2×40m,59m+100m主跨采用拱塔斜拉桥。桥梁与两岸防汛道路平交。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国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
左岸桥台中心点坐标:X=3649056.128,Y=3513359.6938;
右岸桥台中心点坐标:X=396656.9866,Y=3513205.5096。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对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河道岸坡按原标准恢复;在右岸原防汛道路背水侧新建6m宽、255m长防汛道路,新建防汛道路以2.6%、2.3%纵坡分别与原南北向防汛道路顺接。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六安市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六安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六安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设置污废水处理设施,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九、项目建设如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六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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