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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沂至邳州(新沂段)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沂沭泗局  来源:沂沭泗局  责任编辑:赵雅梅

新沂互连互通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新沂至邳州(新沂段)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沂河项目建设方案的函》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

 一、项目建设区所在岸线为保留区,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你公司提供了《新沂至邳州(新沂段)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沂河岸线保留区专题论证报告》,认为项目建设基本符合岸线管控要求。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该项目在此位置建设。

二、基本同意新沂至邳州(新沂段)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穿越沂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连霍高速沂河大桥下游2.03km处穿越沂河,相应沂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32+383、33+627。管道采用1根D323.3×9.5直缝焊钢管,穿越段长约1.6km,设计压力4.0Mpa。管道以浅埋爬堤方式穿越沂河左、右岸堤防,左堤迎背水侧堤坡埋深分别为0.4m、0.3m,右堤迎背水侧堤坡埋深均为0.3m,堤顶段埋深0.7m,槽沟以混凝土回填;以开挖直埋方式穿越左、右岸迎水侧滩地及水沟凹地,最小埋深1.2m,水沟河底段管道每2.5m间距设置混凝土配重块1个;以定向钻方式穿越中间主河槽,河底最小埋深10.3m;以开挖直埋方式穿越左、右岸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及右岸护堤地外排水沟,左、右岸护堤地埋深分别为0.3m、1.2m。采用粘土平护堤地回填管道穿越处左岸堤防背水侧排水沟,宽3m,下埋直径2m管涵连通上下游水流,穿越管道埋深0.3m。

项目控制点地理位置为:

管道穿左堤处:东经118°8′38.4″,北纬34°18′12.8″。

管道穿右堤处:东经118°9′30.0″,北纬34°18′33.3″。

三、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方案。

(一)堤防加固

对管道穿越处左、右岸堤防进行背水侧加宽加固,加宽后堤顶均为12m,边坡1:3,压实度不小于0.95。加宽范围为管道穿越处上、下游各50m,顺接范围为左右堤加宽段上、下游各10m。

(二)堤防截渗

对管道穿越处上、下游各50m范围内沂河左、右岸堤防进行深层水泥搅拌桩截渗,成墙厚度不小于15cm,设计渗透系数小于1~10×10-6cm/s,左右堤截渗墙顶高程均平现状堤顶高程,左右堤截渗墙底高程分别为14.1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8.73m,墙高分别为16.75m、11.74m。

(三)砌石防护

对管道穿越左堤处上、下游各50m范围迎水侧堤坡采用浆砌石防护,坡面结构自上向下为0.3m厚浆砌石、0.1m厚碎石垫层、0.1m厚砂垫层;护坡顶部设0.4m×0.6m(宽×深)混凝土压顶,顶高程28.42m(设计洪水位以上0.5m),护坡底部设0.4m×0.6m(宽×深)混凝土基础,基础顶平现状滩地,高程为24.50m。对因管道建设破坏的右堤现状护坡进行恢复,对管道穿越处水沟凹地的边坡、河底以及水沟与堤脚之间的滩地进行防护,与堤防护坡相接,范围为管道穿越处上、下游各5m,防护结构同堤坡。

(三)监测设施

在管道穿越处左、右岸堤防迎水侧堤肩各布置1个监测点,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开展堤防垂直和水平位移监测,施工期每天不少于2次,竣工后第一个汛期监测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

四、你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和监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质量控制,保障防洪工程安全。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项目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通畅。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报请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七、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示。

八、你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河道管理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九、本行政许可仅对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许可,项目建设如涉及国土、环保、林木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建设涉及堤防背水侧排水沟以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十一、管道废弃不用或达到设计寿命,你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做好拆除、封堵、清运等善后处置工作。

十二、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三、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四、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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