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
你矿《关于申请办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二矿区、潘四东矿区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潘四东矿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矿潘四东矿区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潘四东矿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该矿2004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04〕2301号文批复产能240万t/a。2020年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皖自然资源矿权函〔2020〕100号批准潘四东煤矿与潘二煤矿整合,2021年经安徽省能源局核定设计生产能力500万t/a,其中潘四东矿区生产能力240万t/a。
二、同意潘四东矿区取水方案。取水量177.8万m3/a,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其中矿坑涌水112.8万m3/a,取水地点位于潘四东矿厂区矿坑涌水处理站清水池处(矿井涌水井口:E116°48'23.40",N32°51'0.84");地下水(水源井)65.0万m3/a,取水地点位于潘四东矿厂区井群(1号井:E116°47' 47.40",N32°50' 34.08";2号井:116°49' 3.00",N32°51' 8.64";3号井:E116°48' 59.76",N32°50' 57.12";4号井:116°48' 44.88",N32°51' 5.69"),取水用途为工业、生活用水。
三、同意潘四东矿区用水方案。工业生产用水取用矿坑涌水,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水源井)。该矿采煤用水指标0.44m3/t,主要用水指标基本符合《安徽省用水定额》( DB34/T679-2019)等有关要求。
四、你矿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安徽省地下水管理等有关要求,加大矿井疏干水处理回用,逐步压减地下水源井开采量。矿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地下水源井应全部封停。
五、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矿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六、鉴于本项目已建成,你矿应及时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七、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矿应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采煤引发地下水超采或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时,你矿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矿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矿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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