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淮河水利网!
淮委综合应用门户 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跨越黄河故道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梁炎彦

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跨越黄河故道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雄安高铁经开函〔2022〕53号)及申请材料收悉。我委已于2021年2月19日许可了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淮委许可〔2021〕17号),现你公司提出向下游调整项目跨河位置,优化桥梁跨径布置的方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一、基本同意新建北京至雄安新区至商丘高速铁路跨越黄河故道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在商丘市梁园区与菏泽市曹县之间跨越黄河故道,跨河处位于郑阁水库下游1250m,对应黄河故道桩号65+250。桥梁全长1304m,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26.4m+6×32.7m+60.8m+96m+60.8m+21×32.7m+48.8m+80m+48.8m。桥梁一跨跨越河道主槽,左岸924#桥墩外缘距主槽设计断面河口线6.0m,右岸925#桥墩外缘距主槽设计断面河口线6.8m。桥梁与右岸黄河故堤立交,梁底与现状堤顶之间净空高度为6.61m,迎水侧948#桥墩承台外缘距现状黄河故堤堤脚最小距离为16.0m,背水侧949#桥墩承台外缘距现状黄河故堤堤脚最小距离为10.2m。

项目控制点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924#桥墩中心点坐标:X=******,Y=******;

925#桥墩中心点坐标:X=******,Y=******;

948#桥墩中心点坐标:X=******,Y=******;

949#桥墩中心点坐标: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河道疏浚及行洪断面补偿

自郑阁水库溢洪道出水渠末端,按设计断面向下游清淤疏浚河道主槽,左岸疏浚长度587.3m,右岸疏浚长度559m,河道设计断面底宽70m,边坡1:3。溢洪道出水渠末端河道底宽85m,河底高程54.65m(1985年国家高程系,下同),疏浚前100m范围内河底高程渐变至55.75m,再以1/8000比降顺接至55.70m高程。在疏浚基础上对主槽右岸切滩补偿行洪断面,切滩范围自桥梁中心线上游80m至中心线下游121m,切滩宽度8m,切滩后河底宽78m,切滩底高程同河底高程,边坡1:3,并设30m渐变段顺接下游河道,河道底宽渐变至70m。

(2)岸坡防护

对桥梁影响范围内河道主槽岸坡进行防护,左岸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86.8m至中心线下游120m,右岸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80m至中心线下游151m。防护采用0.15m厚C25现浇混凝土,下设0.2m厚砂石垫层土工布。防护自河底55.70m高程护至现状滩面,左、右岸边坡均为1:3。

(3)堤坡防护

对桥梁中心线上游30m至中心线下游30m范围内黄河故堤迎、背水侧堤坡进行防护。防护采用0.12m厚预制混凝土六棱块,下设0.2m厚砂石垫层土工布。防护自现状地面护至现状堤顶,坡比1:3。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商丘市水利局、曹县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管理。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河道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及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7月12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南省、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曹县水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访问量统计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淮委官方微信
淮河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