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天然气固镇-灵璧-泗县支线穿越新汴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皖天函〔2022〕164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一、天然气固镇-灵璧-泗县支线穿越新汴河处岸线左岸为保留区,右岸为保护区。根据《宿州市新汴河干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你公司组织编制的《天然气固镇-灵璧-泗县支线项目下穿新汴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及保护区的符合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项目建设对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影响较小”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天然气固镇-灵璧-泗县支线(以下简称项目)穿越新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境内,于G343国道桥下游360m处采用定向钻穿越新汴河,穿越处河道桩号101+051。项目采用DN600钢管,管道设计压力6.3MPa,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项目穿越新汴河与河道交角90°,定向钻穿越段水平距离长911.8m,入土点距右岸堤防背水侧堤脚118m,入土角为8°,出土点距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脚101m,出土角为6°。河底管顶设计高程-4.1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河底管顶最小埋深16.8m。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
定向钻入土点:X=******,Y=******;
定向钻出土点:X=******,Y=******。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1. 定向钻出、入土端防渗处理
对定向钻出、入土端附近的扰动土体采用黏土换填,换填范围为水平敷设管道与斜直段管道连接处向外各延伸2m,管底以下1m至管顶以上1m,管顶以上1m至地面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度均不小于0.93。在定向钻出、入土端斜直段管道分别设置2道截渗环,截渗环宽3.6m、高2.2m、厚度0.5m。对定向钻出、入土端穿越砂层段管道沿管轴线进行压密注浆,长度均为22m,注浆土层深度为砂层以下1m至砂层以上1m;沿管道轴线布置4排灌浆孔,管道两边各2排,各排排距1.5m、孔距2.0m,交错布置。
2. 堤防防渗处理
对管道穿越堤防段沿管道轴线进行压密注浆,左堤范围为迎水侧堤脚外15m至背水侧堤脚外46.5m,总长98m;右堤范围为迎水侧堤脚外33m至背水侧堤脚外9m,总长97m。注浆土层深度为管底以下1.5m至管顶以上1.5m。沿管道轴线布置4排灌浆孔,管道两边各2排,各排排距1.5m、孔距2.0m,交错布置。
3. 堤防安全监测
在管道穿堤处附近设置渗流压力监测、沉降变形及水平位移监测设施。在管道穿越处上游5m及下游5m处两岸堤防各布设1个渗流压力监测断面,监测点布设在堤防迎、背水侧堤肩及背水侧堤脚,共布设12个监测点;在管道穿越处及下游20m处两岸堤防各布设1个沉降变形及水平位移监测断面,监测点布置在迎背、水侧堤肩及迎、背水侧堤脚,共布设16个监测点。定向钻施工期间每天观测1次,施工完成后每周监测1次,持续监测两个月以上。
三、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宿州市水利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不得在汛期施工。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你公司应优化定向钻穿越的施工方案与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孔内压力,减小扩孔、回拖等施工对堤基土层的影响,防止塌孔、裂缝或冒浆等危害水利工程及堤防安全的行为。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宿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并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河道管理范围的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宿州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宿州市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做好拆除、封堵、清运等处置工作。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宿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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