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取水法人的请示》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我委同意将你公司持有的取水许可证(A341302S2021-1202)法定代表人由张宁变更为徐光学,其他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不变。
二、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宿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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