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郯城县地表水厂取水许可的申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临沂市郯城县地表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郯城县地表水厂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郯城县地表水厂为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配套供水工程,纳入郯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2019年6月经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郯行审字〔2019〕39号批复,设计新建10万m3/d净水厂及其配套取水、输水工程。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2018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8〕185号批复,起步区面积5.56km2,园区企业现状取水水源为地下水,水厂建成后替代现有地下水源。
二、同意郯城县地表水厂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沂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郯城县李庄镇沂河左岸土山拦河闸上游1.6km处(东经******,北纬******),取水规模3.03万m3/d,年取水量1000万m3,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供工业用水),保证率95%。
三、郯城县地表水厂取水指标通过与李庄灌区取水权交易获得。水权交易实施方案于2022年12月经淮委水资管〔2022〕266号批复,水权交易协议在中国水权交易所签订(水权交易鉴证书:中水交〔2022〕143号),交易水量1000万m3/年,交易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应按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淮委水资管〔2022〕266号批复要求取水,不得挤占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及时足额缴纳交易费用。
四、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提升净水厂处理工艺,减少输水管网漏损,强化化工产业园企业用水管理,主要产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用水定额管理等有关要求。你公司应会同郯城经开区管委会严格取水用途管制,水厂正式通水后应同步关停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井。
五、你公司应按照沂河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重大旱情、下游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山东省水利厅批准。
七、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八、鉴于本项目已建成,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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