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正启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亳州市和平路雨水泵站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亳州市和平路雨水泵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公司。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3月22日
亳州市和平路雨水泵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路街道位于涡河中游右岸,所在区域地势低洼,排水基础设施不足,涝水无法及时排出,内涝较为严重。亳州市正启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实施亳州市和平路雨水泵站工程,提高区域排涝能力,保障城区排涝安全。泵房等主体工程于2020年已基本建成,穿堤涵洞、防洪闸等尚未实施。
二、根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涡河魏湾闸~涡河口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泄洪流量为800~2400m3/s,设计防洪水位魏湾闸51.3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涡河口23.39m;除涝标准为5年一遇,设计除涝流量为480~1600m3/s,设计除涝水位魏湾闸50.07m、涡河口19.89m。亳州市为淮河流域重要防洪城市,规划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10~20年一遇。2012年安徽省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提出,亳州市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亳州市和平路雨水泵站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按市政雨水管网3年一遇标准建设和平路雨水泵站。穿堤涵洞、防洪闸、复建堤防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泵站为堤后式布置,设计抽排流量为43.27m3/s,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3级;施工围堰标准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
结合区域排涝实际情况,工程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泵站站址地质、汇水条件较好,涵洞正交穿越涡河右堤,工程建设影响范围较小,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和平路雨水泵站建设对涡河行洪影响较小。鉴于涡河防洪地位较为重要,工程建成后,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并严格服从涡河防汛调度总体安排,确保涡河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穿堤涵、防洪闸、堤防复建等。进水闸设5孔,单孔净宽5m,闸室长11m、宽30.6m,闸底板顶高程29.5m,墩顶高程34.0m;前池、进水池长29.6m,宽29~37m,底高程29.5~27.54m;泵房采用堤后式布置,布置8台机组,长10m、宽38.4m,底板顶高程27.54m;穿堤涵洞为3孔3m×3.3m(宽×高)钢筋砼箱型结构,共13节,箱涵底板顶高程32.14m;涵洞出口设防洪闸,孔口尺寸同穿堤涵,底板、顶板顶高程分别为32.14m、36.04m;启闭机房与堤防以工作便桥连接,桥长9m、宽2m;防洪闸后设消力池,长12.5m、深0.7m;消力池后接10m长C25砼护底和5m长抛石防冲槽,护底范围为涵洞中心线两侧各50m,防冲槽范围为涵洞中心线两侧各20m。为保障涡河堤防防洪安全,涵洞处堤防和防冲槽前端设置高压旋喷桩防渗墙,堤防防渗墙范围为涵洞中心线上下游各75m,底高程为10.0m,防冲槽前端防渗墙范围为涵洞中心线上下游各25m,底高程为20.0m。对影响范围内长60m堤防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进行建设,堤顶高程41.12m,顶宽8m~13m,按1:20坡比与现状堤防连接,迎、背水侧边坡均为1:3。对涵洞上下游各50m岸坡进行防护,堤防迎水侧采用砼预制块护坡,背水侧采用草皮护坡。
六、泵站工程施工需穿越涡河亳州城区段堤防,且为大开挖施工,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新老堤防、堤防与涵洞结合部位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九、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亳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亳州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亳州市水利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亳州市水利局备案。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工程施工如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水法规和采砂管理规定程序办理。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亳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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