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山东省临沭县龙窝灌区灌溉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的函》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山东省临沭县龙窝灌区灌溉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龙窝灌区灌溉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龙窝灌区位于山东省临沭县,1966年建成,涉及临沭县郑山、临沭、青云、店头、大兴、蛟龙等乡镇(街道)。经多次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经山东省水利厅核定,现状设计灌溉面积14.4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4.4万亩,其中地表水灌溉面积10.94万亩、井灌面积3.46万亩,主要种植冬小麦、夏玉米和花生等作物。龙窝灌区有总干渠1条、干渠5条,支渠25条,通过龙窝灌区渠首闸(设计流量19.8m3/s)从沭河取水。2019年淮委核发(延续)龙窝灌区取水许可证(证号:A371329S2021-1355),许可取水量567万m3/a。
二、同意龙窝灌区灌溉工程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沭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临沭县青云镇柳园村沭河青云橡胶坝以上1.5km处左岸龙窝灌区渠首闸(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原水供水(农业灌溉),年取水量1420万m3,灌溉保证率75%。
三、你中心应加强灌区灌溉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减少各级渠系漏损率,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作物灌溉用水指标应符合水利部、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等标准要求。你中心应加强取水用途管制,取水不得用于非农业灌溉,确保合理农业灌溉用水不被挤占。
四、你中心取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中心应按照山东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山东省水利厅批准。
五、你中心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中心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中心应严格按照沭河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重大旱情、下游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鉴于龙窝灌区已建成运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核验,灌区取水水源选取、取水口设置、取水用途、主要用水指标、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行等符合水利部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同意核发龙窝灌区灌溉工程取水许可证。
八、本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有效,原取水许可证(证号:A371329S2021-1355)同时予以注销。取水许可证如需延续,你中心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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