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洪泽区西顺河接线(张福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洪泽区西顺河接线(张福河大桥)工程占用洪泽湖岸线保留区。你局组织编制的《洪泽区西顺河接线(张福河大桥)工程河道岸线开发利用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洪泽湖岸线保留区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建议启用岸线保留区建设该项目”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洪泽区西顺河接线(张福河大桥)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淮安市洪泽区张福河村南,东起洪泽湖大堤,向西延伸跨越张福河后与现状低等级道路顺接。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桥梁与张福河夹角为78.6°。桥梁全长652m,桥梁跨径布置为5×30m+105m+5×30m+6×40m,东侧采用59m长路基与洪泽湖大堤平交搭接,搭接处路面高程与洪泽湖大堤现状堤顶高程相同(19.10m高程,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向西直线延伸至13#桥墩后曲线向北偏移17°至17#桥台,17#桥台后采用97m长路基与现状乡道衔接,路基宽5.5m,路基段路面高程为14.03m~14.51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20°)为:
0#桥台:X=******,Y=******;
5#桥墩:X=******,Y=******;
6#桥墩:X=******,Y=******;
13#桥墩:X=******,Y=******;
17#桥台:X=******,Y=******。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行洪的措施方案。
1. 张福河行洪断面补偿及岸坡防护
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100m,总长200m范围内河道进行疏浚,补偿行洪断面。疏浚后河底宽45m、河底高程7.13m,两岸边坡1:4;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150m总长300m范围内两岸岸坡进行防护,防护采用0.2m厚C20模袋混凝土,自河底护至滩面。
2. 洪泽湖库容补偿
在西顺河镇西南现状地面高程为13.5m~14.2m区域(平均高程13.9m)挖方补偿洪泽湖库容,挖除13.5m高程以上土方运出河湖管理范围外;补偿挖方区域长145m、宽55m,平均挖除深度0.4m,挖方量约3200m3。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淮安市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抄淮安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淮安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淮安市水利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及管理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局及管理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你局应加强洪水风险管理,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相应措施,保障防洪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八、为保证项目桥梁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九、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局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你局应加强项目与规划水利工程建设的衔接,避免影响规划水利工程建设。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及管理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一、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二、你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淮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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