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水政资〔2008〕232号
关于准予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函
山东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同意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申请的函》(鲁水资〔2008〕16号)及所附的山东核电有限公
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收悉,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水利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资源决字〔2008〕3号)等有关规定,
我委对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核电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
研究,决定准予该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组织评审的《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烟台市海阳盘石
店镇盘石水库现状多年平均来水量851.0万m3;97%保证率来水量121.7万m3;现状水质为Ⅳ类水。我委原则同意
一期工程(2×1000MW核电机组,设计用水保证率97%)除盐系统、生活及消防用水在盘石水库取水,年取水总
量236万m3,最大允许取水流量0.12m3/s。
二、一期工程淡水生产废水总退水量2630.4m3/d,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向河道排放。入海排放污废水应符
合有关法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一期工程用水定额为0.157 m3/(MW?h),单位装机取水量0.037 m3/(s?GW),用水较为合理;鉴于山东
半岛水资源较为紧缺,一期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试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取节水工艺,加强取用水在线监测和
计量设施建设等工作。
四、按照水法规规定,一期工程业主单位取用水应服从我委和你厅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节约用水和计量
取水工作,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一期工程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影响其他第三方合法权
益,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
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
令)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业主应向我委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
证。
六、我委签发的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为国淮申字〔2008〕第50001号,
该取水许可申请书有效期三年。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水资源 取水许可 函
抄送:烟台市水利局、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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