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建管〔2008〕297号
关于京杭运河薛城港及进港航道工程、防洪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枣庄市航运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薛城港及进港航道工程的请示》(枣航字〔2007〕112号)收悉。2007年9月,我委组织专
家对京杭运河薛城港及进港航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和防洪工程专项设计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你局关于京杭运河薛城港及进港航道工程、防洪工程建设方案。
京杭运河薛城港工程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境内潘庄引河左岸、104国道东北约815米处。薛城港设计年
吞吐能力为131万吨,泊位近期为1000吨级。港区码头岸线全长348米,码头货场长268.8米,码头前沿高程35.6
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近期港池底高程为28.3米。码头对岸的锚地与港池水域相连,锚地长348米。
京杭运河薛城港进港航道工程是对原潘庄引河按三级航道标准进行扩建,航道总长度5128米,底宽45米。
航道工程分别按陆域段和湖内段进行断面设计,其中薛城港至规划湖东堤段航道为陆域段,采用复式断面;规
划湖东堤西南段航道为湖内段,采用梯形断面。航道伸入微山湖后设弯道与京杭运河主航道连通。
京杭运河薛城港防洪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潘庄引河复堤工程、薛城港码头防洪墙、防洪闸工程及老运河
涵洞工程,104国道潘家渡桥改建工程。
(一)潘庄引河复堤工程。潘庄引河复堤工程为规划湖东堤的一部分,各项设计指标同湖东堤,设计防洪
标准为50年一遇。复堤范围自湖东堤至潘庄引河新闸址,全长2214米,其中左堤长890米,右堤长1324米。堤防
采用均质土堤,压实度不小于0.92,堤顶高程38.79米,堤顶宽6米,堤顶防汛道路为5米宽泥结石路面,堤防迎
、背水坡边坡均为1:3,采用草皮护坡,并设置坡面排水。在潘庄引河左堤距港区陆域两侧约90米处各设一条
坡比1:12的进出港坡道,坡道路面同堤顶路面。
(二)薛城港防洪墙、闸工程。在薛城港码头前端新建C25钢筋混凝土防洪墙,防洪墙位于潘庄引河左堤设
计桩号0+551~0+861处,顶高程37.0米,宽1.0米,总长324米。防洪墙顶设活动式防洪闸,闸顶高程与堤顶高
程一致,均为38.79米,防洪闸孔宽6米,共54孔。防洪闸两侧设浆砌石岸墙和刺墙与防洪堤结合。
(三)老运河涵洞工程。老运河涵洞位于潘庄引河左堤设计桩号0+255处。涵洞设计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
设计排涝流量11.0立方米每秒。涵洞为单孔,洞身断面为1×2.5×3.5米,采用铸铁闸门,启闭机为手动螺杆式
启闭机,洞身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现浇箱涵,洞身底坡为平坡。
(四) 104国道潘家渡桥改建工程。改建桥位紧邻现状104国道桥南侧,桥梁上部主桥跨度布置为:
43.5+65+43.5米三跨连续箱梁,引桥及其他跨为20米连续空心板,全长736.80米。桥梁设计标准为公路-Ⅰ级
,路面宽度26米。
二、104国道潘家渡桥在新筑堤防两侧背水坡均布设支墩,不利于堤防稳定和防洪安全,梁底与堤顶之间净
空高度,不能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根据堤防设计规范要求,桥梁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
设计断面内,你局应调整跨堤处桥跨布置和堤顶净空或采取补救措施,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汛交通要求。进一步
优化航道开挖弃土区设计方案,尽量减轻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三、为避免湖东堤工程施工与薛城港及进港航道工程施工相互干扰,你局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及部门沟通、
协调。
四、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新筑堤防等水利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施工及监理;堤防工程完成后
,你局应承担工程的维护及管理任务并服从河道安全管理。
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薛城港进港航道潘庄引河复堤工程的建设,将新薛河至郗山段湖东滞洪区一分为
二,影响湖东滞洪区防洪库容约500万立方米,你局应商有关单位,研究利用郗山西涵洞进洪的可能性,采取相
应措施,减轻对滞洪区运用的不利影响,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你局承担。
六、有关工程建设对潘庄引河灌区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输水通道,水资源地位十分重要,你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
防止造成对水体的污染。
八、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不应安排在汛期进行。汛前及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临时设施,保证
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九、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
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
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
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
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十、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一、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
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枣庄市水利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