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10号
不予蔺雷等10人河道采砂
行政许可决定书
蔺雷等采砂许可申请人:
我委于2009年1月9日受理你们提出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经审查,你们申请开采的河段黄砂资源匮乏,继续开采将危及防洪安全,不利于河道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附件:不予许可砂场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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