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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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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15号

 


不予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沂市罗庄滨河片区综合开发指挥部:
    我委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留邻庄村东沂河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开采河段位于临沂市滨河大道建设范围内,开采地点距离护岸工程较近,如开采将危及河道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不利于河道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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