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14号
关于临沂市南坊水厂非饮用水供水工程
沂河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临沂市南坊水厂非饮用水供水工程沂河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申请"(临实康水报〔2007〕31号)已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临沂市南坊水厂非饮用水供水工程沂河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以沂河干流桃源橡胶坝蓄水作为临沂市南坊水厂非饮用水水源的取水方案,取水口设置合理。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通过调节计算得出的现状和规划水平年在适当减少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可满足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95%用水需求的论证结论。
四、基本同意建设项目近期年取水量1496.5万m3,最大取水流量0.5m3/s。
五、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退水应根据要求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
六、鉴于建设项目取水对下游刘家道口灌区农业用水有一定影响,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用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建设项目取水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临沂市南坊水厂非饮用水供水工程沂河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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