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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远征等2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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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23号


不予远征等2人河道采砂许可决定书

 

远征等采砂许可申请人:
  我委于2009年1月11日集中受理期间受理你们提出的在沂南县大庄镇西流村沂河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因涉及多人申请以及利害关系人西流村委重大利益关系,我委依法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笔录及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利害关系人西流村委无正当理由放弃参加听证会,而且其提供的证明前后矛盾,如许可开采,将影响西流村广大村民利益和当地社会稳定,不利于正常的河道管理。因此,你们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附件:淮委不予许可砂场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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