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22号
准予于常生等2人河道采砂
许可决定书
于常生等采砂许可申请人:
我委于2009年1月9日-12日集中受理期间受理你们提出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并依法对所申请事项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经综合分析,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们在批准区域范围内采砂(许可开采区域与期限等具体事项另见采砂许可证),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停采。请各被许可人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被许可人具体情况见附件)。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附件:淮委河道采砂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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