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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山湖生态荷园项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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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29号


 

关于微山湖生态荷园项目的审查意见

 

微山岛乡人民政府:
  你乡《关于申请建设微山湖生态荷园项目的报告》(微岛政发〔2009〕20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微山湖生态荷园项目。拟建微山湖生态荷园位于微山岛北部京杭运河原弃土堆及附近浅水荷花区处,项目南临微山岛,北距京杭运河约100米,东距湖东堤约2000米。项目总规划面积8961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716平方米、水域面积16405平方米、绿化面积51700平方米,其余为道路及木栈桥等。项目主要由A、B两岛和环形木栈桥组成,两岛为京杭运河原弃土堆区。A岛位于生态园区东北角,此处布置荷文化景区,面积64000平方米;B岛位于生态园区西北角,此处布置渔文化景区,面积21110平方米;生态园区西南角布置水文化景区,面积4500平方米;生态园区四周及荷园区布置木栈桥。
  二、为保持湖内水流的畅通,项目区内的水域应与湖面保持充分连通。A岛区布置方案应适当调整,尽量不改变原有地形,保持岛内水域顺水流方向的透水功能。区内工程应控制建设规模,尽量减少永久性建筑物的数量,不得种植高杆密集的植物。项目区内的房屋、栈桥等建(构)筑物应采用桩柱高架结构,并应按南四湖50年一遇防洪水位复核桩柱结构承受能力。
  三、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编制防洪预案,落实预警预报、防洪避洪和游客疏散等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游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在南四湖行洪期间,原则上应禁止开放生态园。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南四湖行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弃土和临时设施,保证南四湖行洪畅通。
  五、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南四湖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六、京杭运河为通航河道,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航道管理部门意见。
  七、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湖治理,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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