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28号
准予宿迁市砂矿等2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宿迁市砂矿等采砂许可申请人:
委机关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你们提出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们在批准范围内采砂(许可开采区域与期限等具体事项另见采砂许可证),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停采。请各被许可人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被许可人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联系人:张富山 葛彦军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27-88108227
附件:淮委河道采砂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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