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31号
不予孙作林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孙作林:
我委于2009年1月10日受理了你提出在沂南县砖埠镇洙阳三村沂河河道内采砂的行政许可申请。因该许可事项涉及多人申请以及利害关系人洙阳村委重大利益关系,我委依法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需对该许可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该许可事项涉及有关滩地权属不明确,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河道管理和当地社会稳定,不具备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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