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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航宇内河船舶修造基地工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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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44号


 

关于山东省航宇内河船舶修造基地工程的审查意见

 

山东省航宇内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申批山东省航宇内河船舶修造基地工程方案的报告》(鲁航宇公司字〔2009〕15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山东省航宇内河船舶修造基地工程。拟建工程位于南四湖微山湖左岸滩地上,西距京杭运河主航道1200米,南距韩庄闸约8000米。项目包括吹填陆域基地、开挖船舶停泊区、引航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其中吹填陆域基地长630米,宽230米,面积14.49万平方米,地面高程33.5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船舶停泊区长630米,宽237米,底高程28.29米;引航道底宽22米,长1200米,底高程28.29米;陆域基地上建设三层钢筋砼框架结构楼房3824平方米,其一层为透水框架结构;装配车间3456平方米、船台车间1872平方米和机电仓库1584平方米,结构均为轻钢结构。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和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
  三、为保证南四湖行洪安全,工程建设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施工弃土和临时设施,保证南四湖行洪畅通。
  四、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南四湖及南水北调调水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五、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防汛预案,确保人员和生产安全。汛期应停止运营,人员、设备须撤出南四湖湖区,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区料物和船只等漂浮入南四湖。
  六、项目建设对南四湖航运、老运河及附近水产养殖户有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应主动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征得其同意。
  七、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水利规划与河湖治理,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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