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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城市中原路沱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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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61号


 

关于永城市中原路沱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永城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报建设永城市中原路沱河大桥工程方案审查的申请》(永建字〔2009〕84号)收悉。此前我委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永城市中原路沱河大桥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永城市沱河河道桩号11+260处。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桥梁全长511.49m,宽36.5m,桥梁跨径布置采用4×35+(42+70+42)+6×35m,桥墩轴线基本与水流方向一致。桥梁与两侧堤防立交,堤防背水侧设置防汛通道。
  二、4#、7#桥墩布设在堤防迎水坡堤脚,其施工和运行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你委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进行加固处理,保证堤身稳定安全。
  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你委应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河岸进行防护。
  堤防背水侧防汛通道应按三级公路标准修建,并完善排水设施,上、下坡道纵比降不大于3%。防汛坡道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且与堤顶防汛路顺接。
  上述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商丘市水利局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委应根据近期沱河航运开发规划标准断面,复核桥梁基础埋深,以保证桥梁安全。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委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委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对损坏的水利工程与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委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商丘市水利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商丘市水利局负责,你委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报请我委、河南省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进行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商丘市水利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委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委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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