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09〕62号
关于沙颍河界首西平商港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界首市石油化工厂: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沙颍河界首西平商港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界石油化工字〔2009〕037号)收悉。此前我委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沙颍河界首西平商港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码头位于沙颍河河道桩号0+600处。码头顺岸连续布置300t级泊位2个,分别为散货泊位和综合泊位。散货泊位采用重力式挡土墙结构,码头长60m,码头顶高程36.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综合泊位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平台垂直水流方向长14m,顺水流方向长12m,平台设计高程36.9m。码头港池底高程25.3m。码头陆域堆场高程36.4m~36.9m,距堤脚最小距离25m。
二、为减轻对河道行洪的影响,码头进港道路不得抬高滩地高程;码头管理用房不应布置在河道滩地;汛期临时货场不得堆放货物,行洪期间码头停止运营。
三、为保证堤防、岸坡安全,你单位须对码头影响范围内的迎水侧堤防、岸坡进行防护。
四、如占用堤防兼作进港道路,你单位应结合上下堤道路以及码头运输荷载标准等情况,对堤顶道路及堤防进行加固。
五、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在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对损坏的水利工程与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堤(岸)防护设计、堤顶道路及堤防加固方案)和施工安排报送阜阳市水务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阜阳市水务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报请阜阳市水务局进行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阜阳市水务局备案。
八、有关工程对界临河涵、水质自动监测站、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九、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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