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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电宿州"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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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9〕77号


 

关于《国电宿州"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查国电宿州"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申请》(国电宿州﹝2009﹞71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国电宿州"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宿县闸、灵西闸、团结闸分别进行的典型年水量调节计算结果和提出的联合取水的供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取用水在实施新汴河梯级工程调水等综合措施后,建设项目基本能够满足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的结论。
  三、建设项目设计机组耗水指标0.758m3/s?GW,用水重复利用率98.0%,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鉴于当地水资源状况,业主单位应充分挖掘节水潜力,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降低耗水指标。
  四、原则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量890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45m3/s的取水规模。本建设项目实施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年最大取水总量为1590万m3,最大取水流量为0.81m3/s。
  五、建设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经过处理后进行回用,须按零排放要求设计,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或者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水。
  六、建设项目业主应制订非常情况下的应急用水预案,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水法规规定,业主单位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特枯年份取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影响其它人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国电宿州"上大压小"热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宿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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