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15号
准予宿迁市砂矿等10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宿迁市砂矿等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人:
我委于2010年1 月29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在批准区域范围内采砂(许可开采区域与期限等事项另见河道采砂许可证),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停采。请你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被许可人具体情况见附件)。
联 系 人:张富山 葛彦军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27-88108227
附件:宿迁市砂矿等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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