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16号
不予张从亚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从亚:
我委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在骆马湖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申请的采砂区域处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葛彦军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27-88108227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3月3日印发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