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17号
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浩等被许可人:
我委2009年度准予你们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已于200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09年度采砂许可证交至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富山 葛彦军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27-88108227
附件:淮河水利委员会2010年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3月3日印发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