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29号
关于蚌埠市新奥天然气管道穿越淮河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蚌埠新奥天然气管道穿越淮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蚌新燃〔2010〕25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蚌埠市天然气管道穿越淮河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管道在蚌埠市纬四路附近接城市天然气管网后,由南向北依次穿越蚌埠圈堤、右岸滩地、主河槽、左岸滩地、淮北大堤。拟建管道在蚌埠圈堤桩号8+315(原曹山桩号0+000)处穿越蚌埠圈堤,在淮北大堤蚌郊段堤防桩号 14+750(淮北大堤涡河口桩号0+000)处穿越淮北大堤。管道在蚌埠圈堤沿大堤斜坡布置,在高程23.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处穿越堤防;管道采用开挖方式穿越淮河右岸滩地,管线沿圈堤方向平行布置170m,向北转90°布置90m,再垂直河道布置,该段管道中心线高程11.9m;管道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淮河,穿越长度645m, 入土点距蚌埠圈堤迎水侧堤脚154m,穿越主河槽段管道中心线高程-2.0m,最大埋深9.0m,出土点距淮北大堤迎水侧堤脚164m;管道采用开挖方式穿越淮河左岸滩地,穿越长度167m,管道中心线高程12.8m;管道在淮北大堤沿大堤斜坡布置,在高程23.5m处穿越堤防。河道内管道定向钻入、出土点处各设置1个检漏阀。管道管径 426mm,套管管径610 mm,设计压力0.4Mpa。
二、不同意管道穿越蚌埠圈堤后在迎水侧滩地沿圈堤方向平行布置170m的设计方案,应调整为直接向河道主槽方向延伸穿越淮河;管道穿越堤防应调整为正交过堤,以减少对堤防的安全影响范围,你公司应据此进一步优化管道设计方案。
三、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堤防背水侧管护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滩地管沟开挖回填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采用粘性土分层夯实,不得破坏弱透水覆盖层。施工中如损坏护坡及堤顶防汛道路路面、损毁防浪林等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或补偿。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四、你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堤身设计断面补偿、护坡及堤顶防汛道路路面恢复、管沟开挖回填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管道工程同步实施。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报请我委组织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管道设计寿命期满后,你公司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
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 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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