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40号
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站工程(3×300MW供热
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站工程(3×300MW供热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淮矿办 [2010]100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站工程(3×300MW 供热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工作等级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优先使用主体工程(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循环水,以高塘湖(引淮补湖)和芝麻水库地表水为补充水源,以瓦埠湖为应急水源的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高塘湖和芝麻水库的水量调节计算结果,以及根据分析计算结果提出的通过引淮等措施,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基本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中提出的热电工程设计机组耗水率0.598m3/s·GW,用水重复利用率96.6%等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研究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热电工程项目年取水总量1556万m3(其中取主体工程循环水 1013万m3、地表水543万m3)的取水规模。综合考虑主体工程取水,设计总最大取水流量1.04m3/s(年总取水量3042.4万m3)。
六、你公司应落实取水工程管网建设措施,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需求。
七、你公司应落实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和事故性排污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污废水零排放;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八、枯水年份建设项目取水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十、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一、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配套项目热电站工程(3×300MW供热机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滁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 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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