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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港主城港区龙拱河作业区工程建设方案及龙拱河(港口段)治理工程专项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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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0〕53号


 

关于济宁港主城港区龙拱河作业区工程建设方案及龙拱河(港口段)治理工程专项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宁森达美龙拱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批复济宁港主城港区龙拱河作业区一期工程及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济森龙港字〔2010〕22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码头建设方案及龙拱河(港口段)治理工程专项设计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和要求:
  一、基本同意济宁港主城港区龙拱河作业区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工程位于龙拱河现有节制闸西约260m的左岸河道上。码头顺岸式布置2个煤炭泊位、1个通用泊位,总长265m,平台设计高程37.0m(废黄河高程,下同),宽30m,港池底高程29.6m,码头停车场及流动机械作业场地等布置在堤防背水侧,煤炭泊位通过皮带输送机与堤防背水侧陆域连接。龙拱河0+390~0+525码头平台段设置防洪墙使左岸堤防封闭,码头道路处设过路闸。
  二、所报码头(皮带机过堤、过路闸)设计方案不详细,请你公司进一步细化设计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码头平台桩柱和皮带机支墩不应布设在新筑堤防堤身设计断面内;跨堤处皮带机与堤顶之间净空高度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小于4.5m;码头停车场及流动机械作业场地应布设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之外。
  三、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你公司须对港区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迎水侧堤坡、河岸岸坡进行防护。
  四、码头建设阻断了龙拱河堤防防汛交通,龙拱河0+390~0+525段堤防应设置防汛道路与原有堤防平顺连接,防汛道路应满足三级路面通车要求。
  五、新建堤防、节制闸及灌溉泵站工程、护坡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按《山东省济宁市龙拱河(港口段)治理工程专项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附后)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及监理,经检验合格后,与码头工程一并报请我委组织专项验收。
  现有节制闸拆除需在新建堤防、节制闸及灌溉泵站、过路闸经验收具备挡水条件后方可进行。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七、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堤岸坡防护、防洪墙和过路闸、皮带机过堤方案)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新建堤防、节制闸及灌溉泵站工程、码头工程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你公司(运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水质,避免对南四湖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九、有关工程对排灌工程设施、鱼塘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十、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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