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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至祁门高速公路永城段工程沱河大桥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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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0〕58号


 


关于济宁至祁门高速公路永城段工程沱河大桥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永城市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领导组: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济祁高速公路工程跨沱河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永高速字〔2010〕7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济宁至祁门高速公路永城段工程沱河大桥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永城市新城区贺寨村东南沱河上,相应河道桩号116+168。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桥梁荷载等级公路-Ⅰ级。桥梁全长437.72m,桥宽28.0m,跨径组合采用5×30+35+60+35+5×30 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桥梁梁底与左、右岸现状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7.53 m、5.28 m,与左、右岸设计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6.8 m、5.23 m。
  二、为减轻桥梁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应优化桥梁设计方案,河道内桥墩上下游两端应采用流线型设计。
  三、3#桥墩布设在现状左堤堤身上,9#桥墩布设在现状右堤迎水坡上,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应调整过堤处桥梁跨径或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与加固措施。
  为减轻桥梁建设对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你单位应对桥梁中心线上游50 m、下游100m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河岸岸坡进行防护。
  上述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报经商丘市水利局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商丘市防指。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商丘市水利局,经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商丘市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商丘市水利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河南省水利厅、安徽省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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