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57号
关于蚌埠-五河高速公路跨淮河、方邱湖特大桥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蚌埠-五河高速公路工程跨淮河、方邱湖特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蚌交投〔2010〕11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五河高速公路跨淮河、方邱湖特大桥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津浦货运铁路桥下游约10km处,相应
淮北大堤桩号33+350,由北向南依次跨越淮北大堤、淮河、淮河南堤、方邱湖行洪区。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桥梁跨越淮河部分长1870.0m,跨径组合采用(5×40)+(2×35)+(10×40)+(40+70+40)+(110+200+110)+(12×40)+(40+70+40)m(跨越淮北大堤、淮河南堤跨径均采用40+70+40m),跨越方邱湖部分长5400.0m,采用25m、30 m、35m、43m、45m五种跨径布置,桥墩轴线与淮河主流方向交角3Ο,桥梁梁底与淮北大堤、淮河南堤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16.4m、7.8m。
二、为确保河道行洪通畅和桥梁自身安全,应优化桥梁设计方案,河道内198#~237#桥墩上下游两端应采用圆型或流线型设计,以减轻桥梁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三、197#桥墩布设在淮河南堤堤防有效断面堤脚处,238#桥墩布设在淮北大堤背水侧压渗平台上,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你公司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进行防渗处理。
河道内桥墩侵占了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有一定影响,你公司须对桥址附近河道行洪断面进行补偿,并结合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方案,复核、调整桥墩承台设计,桥墩下承台顶高程不得高于实施断面补偿工程后的河底线高程。
为减轻桥梁建设对淮河和方邱湖行洪区堤防安全的影响,你公司应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下游150m范围内的右岸堤防两侧堤坡及淮河左右岸岸坡进行防护。
上述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报我委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应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为保证桥梁工程自身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有关设计指标。
七、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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