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67号
关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临沂昶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临沂市郯城县李庄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函》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郯城县李庄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结论基本可信,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编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项目厂址、水源条件和用水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以沂河为取水水源,自李庄闸右岸引水的取水方案。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在现状年、规划年沂河不同保证率来水情况下,对建设项目取水保证程度的分析论证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发电设计流量78.80m3/s,多年平均取水量7.07亿m3/年、丰水年10%保证率取水量8.42亿m3/年、特枯年90%保证率取水量2.59亿m3/年的结论基本可信。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枯水年份建设项目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鉴于本地水资源较为紧缺,特枯年份发电用水较少,建议你公司适当控制电站的装机容量,以利电站效益充分发挥。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管理和监督;制定不同年份电站运行方案和非常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保障电站的运行安全;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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