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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蔺家坝复线船闸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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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0〕72号


 

关于蔺家坝复线船闸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江苏省徐州市航道管理处:
  你处《关于办理京杭运河蔺家坝复线船闸水利行政许可的请示》(徐航道〔2010〕38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蔺家坝复线船闸的建设方案。拟建船闸位于蔺家坝节制闸与一线船闸之间的江心洲上, 复线船闸轴线与一线船闸轴线平行,轴线间距70m。复线船闸建设等级为Ⅱ级。上、下闸首平面尺寸均为28×40m(长×宽),闸室有效尺度为260×23×5m(有效长度×闸室净宽×槛上水深),引航道采用"曲线进闸,直线出闸"的布置方式,上游引航道底标高27.30m(废黄河高程系统,下同),下游引航道底标高26.80m。上游远调站和锚地布置在距上游引航道末段880m处的右岸湖西大堤迎水侧滩地上,下游远调站和锚地布置在下游航道拐弯后的不牢河左岸堤防迎水侧。复线船闸过闸交通桥采用18.7+27+20m简支空心板梁结构,桥面宽9m,与一线船闸交通桥左边跨相连,并对一线船闸交通桥左边桥台进行改造。复线船闸管理区布置在复线船闸上游的江心洲上。
  二、为减轻对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影响,设计方案应适当优化调整:上、下游远调站及锚地布置不得占用堤防及其管护范围,并应尽可能远离堤防,远调站主要构筑物应采用架空设计,其梁底高程不得低于设计洪水位;
  复线船闸施工对一线船闸安全有一定影响,设计单位应进一步复核,保证工程安全。
  三、复线船闸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上游围堰与湖西大堤共同构成南四湖防洪体系,应按照湖西大堤标准修筑,经验收合格具备挡水条件后,方可拆除施工影响段原防洪堤;连接蔺家坝节制闸与湖西大堤的防汛路将被截断,设计利用下闸首围堰兼作临时道路,为保证防汛和工程管理需要,临时道路应满足三级公路通车要求,你处应负责对临时道路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防汛交通畅通。
  为减轻船行波对河岸造成的冲刷影响,你处应负责对上、下游锚地停泊段航道进出口河岸及下游航道拐弯处的不牢河左岸岸坡进行防护。
  湖西大堤为Ⅰ级堤防,船闸上闸首与连结湖西大堤的新筑防洪堤工程共同构成南四湖防洪工程体系,上述工程与防汛路、护岸防护、远调站挡土墙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及上游围堰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报我委审核后与船闸工程同步实施。
  四、蔺家坝节制闸是南四湖洪水的主要泄洪通道之一,你处应充分考虑汛期泄洪对复线船闸及上、下游锚地船舶安全的影响,完善相关助航安全设施。复线船闸运营期间,你处(或运营单位)应服从防汛统一指挥,加强安全管理,蔺家坝节制闸行洪时,应及时疏散船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自身及船只人员安全。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构筑物。你处应合理安排施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不应安排在汛期进行,上游围堰及下游远调站处堤身土方回填须在汛前施工完毕,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处应编制度汛方案报送当地防指,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处应及时清除上下游河道内的临时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处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处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处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
  船闸工程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你处应及时组织对新筑堤段进行检测,报请我委进行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复线船闸建设涉及一线船闸、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你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前与相关单位签署协议。
  蔺家坝节制闸收费站迁建事宜按与相关方达成的协议,将设计方案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后,与复线船闸工程同步实施。复线船闸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部分滩地、护堤地等,你处须与河道管理单位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占用补偿协议。
  八、上、下游航道整治工程,应按规定另行履行水行政许可程序,未经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九、该工程应按国务院460号令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向我委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十、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处(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徐州市水利管理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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