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76号
关于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水电站工程的审查意见
临沂昶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临沂市郯城县李庄水电站工程建设"的请示》(昶利建〔2010〕2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在所报位置建设李庄水电站工程。拟建工程位于沂河右岸滩地上,李庄拦河闸右端,相应沂河中泓桩号47+810。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水电站主要由引水渠、前池、电站进水闸、管理房、电站厂房和尾水渠六部分组成。水电站发电设计流量78.8m3/s,选用4台ZDK400-LH-200型轴流水轮机,4台SF800-32发电机,总装机容量为3200kW。电站输电线路杆、塔有两基布设在河道内,距沂河右堤迎水堤脚最近距离为34.35m;其余杆、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距沂河右堤背水堤脚最近距离为34.35m。输电线距沂河右堤堤顶最小距离为7.2m。
二、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沂河行洪安全,河道内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并于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施工弃土。
三、拟建工程位于行洪河道内,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汛前制定和落实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及工程安全。水电站运营应服从防洪需要和防汛统一调度,因河道行洪对电站造成的安全和效益影响,河道管理单位概不赔偿。
四、水电站建设将破坏李庄闸右岸上下游翼墙与护坡,工程施工应取得李庄闸管理单位同意,工程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修复,并做好引水渠、出水渠与拦河闸右岸翼墙和护坡的连接。拟建工程涉及李庄拦河闸、灌溉引水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利工程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20日印发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