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84号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
本机关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广蒲河设置胜利发电厂1×600MW热电三期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的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现就你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地点、排放方式及排污口门
该入河排污口属新建入河排污口,污水排入广蒲河,经广蒲河汇入支脉河广饶农业用水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经118°32′11″,北纬37°23′54″),为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明渠(4m×2.5m),连续性排污。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准予设置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1×600MW热电三期扩建工程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浓度≤60毫克/升、氨氮排放浓度≤15毫克/升、盐分排放浓度≤1800毫克/升。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二级标准。
污水入河排放量应控制在2800吨/日(64.4万吨/年);主要污染物COD入河排放量控制在0.168吨/日(38.64吨/年);氨氮入河排放量控制在0.042吨/日(9.66吨/年);盐分入河排放量控制在5.04吨/日(1159.2吨/年)。
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你单位应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风险应对措施。
四、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1、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削减排污,应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发电厂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签订的《再生水供水协议》,将沙营污水处理厂再生水(3万吨/日)作为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2、你单位外排循环冷却水和供暖期热网软化水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及其它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禁止外排,新设入河排污口及其沿途不得接纳其它污废水。
3、你单位应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安装流量计和在线COD、氨氮测定仪,设立入河排污口标牌,有关监测数据应及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4、你单位应积极寻求废水综合利用措施,提高污水的回用率,进一步削减污染负荷,尽量减少入河排污量,减轻对广蒲河和支脉河水生态的影响,逐步实现污水零排放。
五、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须报我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入河排污口 设置 决定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东营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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