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0〕83号
关于国电蚌埠电厂临时大件码头及运输道路延期拆除的意见
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期拆除国电蚌埠电厂临时大件码头及运输道路的请示》(国电蚌发筹〔2010〕139号)收悉。根据我委《关于国电蚌埠发电厂大件码头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淮委建管〔2007〕91号),电厂一期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大件码头,同时铲除大件运输道路。现你公司提出因二期工程建设需要,申请延期拆除临时大件码头及运输道路。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届时,须无条件拆除临时大件码头及运输道路,恢复河道原貌,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拆除方案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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