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2号
关于同意核发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发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的请示》(山核计发〔2010〕182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山东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海阳市水利局等单位对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退水设施(工程)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同意核发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核电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一期工程(2×1000MW,AP1000核电机组)地表水取水水源为烟台市海阳盘石店镇盘石水库,年取水总量212万m3,最大取水流量0.12 m3/s,退水地点为黄海。
二、取水须安装计量设施并计量取水,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机关为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依据水法规规定,自2011年开始,你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我委及山东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等取用水资料。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 取水许可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海阳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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