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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中心城市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续建工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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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4号


 

关于宿迁市中心城市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续建工程的审查意见

 

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源水管道穿越运河大堤的施工申请》(SQYK/2010-84号)收悉。此前,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设计方案提出了咨询意见。根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和防洪、管理要求,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宿迁市中心城市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续建工程管道穿越中运河右堤的建设方案。宿迁市中心城市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已经淮委批准并实施,批准文号为淮委许可〔2008〕14号。本次向宿迁第二水厂输水的管道为宿迁市中心城市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的续建工程,管道从中运河右岸滩地一期预留管口,沿通湖大道西侧15 m 布设,采用开挖明槽方式穿越中运河右岸滩地,输水管道为1根DN1000球墨铸铁管,滩地内管道长697 m,最小埋深0.98 m。在骆马湖二线大堤桩号28+100处穿越中运河右堤,穿堤管道采用1根DN1000钢管,顺堤坡敷设,堤防迎水侧堤脚及堤肩分别设置镇墩,堤顶处管底高程26.0m(废黄河高程系统),管道最小埋深0.69 m。
  二、为保证防洪工程和管道自身安全,你公司应对管道穿堤处50 m范围内堤防迎水侧堤坡进行护砌。穿堤处管底高程应严格控制在26.0 m以上,堤顶应留有至少40cm的优质土层。管道穿越堤防段回填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压实度不低于0.94。  
  三、拟建管道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为减轻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施工设施等,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四、你单位应与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协商,在管道穿堤处及滩地划定一定安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以保证管道自身安全。管道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五、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堤坡护砌方案)和施工安排等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并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应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涉河部分工程须经骆马湖水利管理局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该续建工程如扩大一期取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应按国务院460号令向淮委办理取水许可手续。预留建设宿迁第二水厂的另一根DN1000管道以后若穿越骆马湖二线堤防,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七、管道在设计寿命期满后,建设(运营)单位应负责对管道进行有效处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不得形成险工。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现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湖泊)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时,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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