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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kW燃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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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8号


 

关于《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kW燃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淮平电扩建〔2010〕76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kW燃煤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工作等级及分析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编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淮河为取水水源,取水地点位于一期工程的直流冷却水排水沟的取水方案;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年取水量2380万m3,最大取水流量1.22m3/s的取水规模。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对蚌埠闸上蓄水的调节计算分析,以及根据分析论证提出的在采取限制农业用水、应急供水等措施后,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建设项目设计机组耗水指标0.60m3/s·GW,用水重复利用率98.1%,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落实事故性排污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污废水零排放,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口(沟)排放污废水。
  六、建设项目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用水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环保部环评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环保厅,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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