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9号
关于《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枣庄市水利和渔业局:
你单位"关于呈报《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枣水规计字〔2010〕1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山东省庄里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建设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庄里水库工程位于十字河上,取水水源为十字河上游来水,在考虑下游生态用水的基础上向煤化工基地和庄里水库灌区用水提供水源,取水方案基本合适。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通过调节计算得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现状年和规划年基本可以满足设计保证率(煤化工基地供水保证率95%,灌区供水保证率50%)用水需求的论证结论。
四、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总库容1.33亿m3,兴利库容8000万m3,死库容700万m3;建设项目年供水量3436.1万m3,最大供水流量3.1 m3/s的建设规模。
五、鉴于该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你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库供水管理和节水工作,充分提高用水效率;制定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用水度方案,保证水库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求。建设项目建成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服从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六、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七、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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